無錫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無錫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無錫地區有關裝飾的設計、施工、材料生產、商業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無錫地區裝飾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聯合和動員有關裝飾設計、施工、材料生產、商業、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為提高無錫地區裝飾行業水平,滿足社會發展和人民物質文化需要而奮斗。本會發揮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橋梁、紐帶作用,進行“雙向”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無錫市建設局、工商聯、無錫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無錫市漢昌路2號九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裝飾裝修行業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起草加強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促進裝飾裝修行業發展的有關法規草案,由政府決策和頒布實施:對裝飾企業資質進行初審,供政府主管部門審定,制定行規條約及完成其他交辦事宜。
(三)開展行業調查,收集會員意見,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提出要求建議,維護裝飾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單位的經營合作,技術進步和設計、施工、產品生產、商業服務、科研教育等有機組合推動裝飾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五)積極開展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交流,對新技術、新產品、先進管理進行評估推廣應用。積極開展人才培訓,不斷提高裝飾行業素質。
(六)指導裝飾單位加強質量管理和競爭機制,進行裝飾工程和裝飾產品評論,促進裝飾單位效益的不斷提高。
(七)接受客戶委托,進行形式多樣的有償咨詢服務。
(八)編輯出版刊物、樣本、手冊、教材及其它有關學術、技術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裝飾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施工企業應具有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的施工資質,從事裝飾行業工作一年以上的經歷,或雖無一年以上經歷但在裝飾事業上具有顯著業績,各縣(市)專業協會也可作為單位會員加入本會。其他單位也必需具有有關部門的經營(或開展活動的)許可。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經理事會追認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正、副會長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會員提案,通過本會有關文件和決議。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各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并推薦優秀裝飾設計、工程和產品,評定學術論文,報請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正、副會長。正、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正、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正、副會長會須有2/3以上正、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正、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正、副會長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各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正、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正、副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正、副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實行正、副會長輪值制,即由企業產生的正、副會長,每人行使一年的會長職權,輪值中的正、副會長也可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四)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正、副會長會決定;
(七)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也可授權常務秘書長(專職)行使秘書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顧問2~3名,由本行業德高望重的專家擔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采取聘用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任職,按月發放生活補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表決通過,并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